全部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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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more -
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more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與營業有關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more -
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more -
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more -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more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more -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之虧損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more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more -
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拋棄繼承未必節稅,申報遺產稅請留意相關規定more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該損失是否已實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事業發生營運虧損,而原出資額如未折減,則該損失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該損失是否已實現more -
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more